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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19165083〉 |
獲得現金積點:48 點 (1點=1元)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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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568EXII-Canon用機頂閃光燈
■支援canon TTL大功率閃光燈
■1/8000S高速同步
■全新主控TTL無線引閃功能
■閃光指數最高可達58
■附反射板、廣角擴散板
■支援TTL離機閃光觸閃
■隨機附贈閃光燈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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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4744元 |
一次付清特價 474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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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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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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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568EX II 永諾高速大指數,主控離機兩相宜 全新主控TTL無線引閃功能,全面支持作為主燈引閃永諾EX系列閃光燈以及600EX-RT、580EX II、430EX II等EX系列閃光燈。 √高速同步TTL閃光燈 支援高速同步功能,快門同步速度突破到1/8000;配合TTL測光讓閃光拍攝更加隨心所欲。 √相容N家、C家無線閃光系統 同一台YN568EX II可分別接受作為主燈的YN568EX II、580EX II、SB-910/900/800/700、7D/60D/600D內閃、N家相機內閃C指令及ST-E2無線信號,實現離機TTL及手動閃光。您只要攜帶具有內置閃光指令系統的相機和YN568EX II,便能輕鬆實現無線TTL閃光,分組光比TTL閃光,遠端控制閃光亮度等令人心動的功能。 √58大指數+TTL+高速同步 GN58@ ISO100,105mm;達到主流熱靴閃光燈的同一水準,支持高速同步,支援TTL、M、Multi閃光模式。 √多種觸發同步方式,靈活多變 YN568EX II可以通過相機機頂觸發、內置或主控閃光燈指令觸發、S1和S2避預閃觸發。 √支援燈頭自動及手動變焦 通過操作閃光燈上的變焦及調節按鈕,可以使燈頭覆蓋焦距在auto、24∼105mm之間變動;可支持全幅、半幅相機。 √全面支持TTL功能 支援高速同步、曝光補償、曝光包圍、曝光鎖定、後簾同步、光圈預覽造影閃光,佳能相機菜單訪問。 √極速回電系統 全光輸出回電時間僅需3秒;即使不使用全新電池,也能獲得極速的回電體驗,只需4~5秒。 √配備2.5mm PC同步介面 使得您更便於使用PC同步線讓閃光燈同步閃光。 √聲音提示系統 開啟聲音提示功能,不同的聲響方式提示閃光燈的不同工作狀態,讓您得以專注於拍攝。 √光圈預覽造影閃光 操作相機上的光圈預覽按鈕,YN568EX II將會發出1秒鐘的持續閃光,為拍攝物件造影。 √高級選項功能 YN568EX II具備高級選項設置功能,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自定義閃光燈的功能。 √自動保存設置 YN568EX II能自動保存您當前的操作設置,方便您下次開機後使用。 √LCD顯示介面,外觀大方得體 √金屬材質熱靴接頭,堅固、可靠、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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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規格
- 規格:
線路設計:自動絕緣兩級晶體(IGBT)
閃光指數:58 (ISO 100、105mm)
閃光模式: TTL、M、MULTI
無線觸發:canon無線/Nikon無線/S1/S2避預閃方式
無線引閃距離:內20~25米,室外10~15米
支援從屬單元組: 3(A、B和C分組)
無線頻道: 4個
閃光覆蓋範圍:auto、24、28、35、50、70、80、105mm
上下旋轉角度:-7~90度
左右旋轉角度:0~270度
電源:4枚AA鹼性電池或AA鎳氫(Ni-MH)電池
發光次數:100~1500次(使用AA鹼性電池)
回電時間:約3秒(使用AA鹼性電池)
色溫:5600k
閃光燈時間:1/200秒~1/20000秒
閃光控:8級亮度控制(1/128~1/1),共22級微調
外部接口:熱靴、PC口、外置充電接口
外置電源:可連接SF-18C或SF-17C充電盒
附加功能: 後簾同步、曝光補償、曝光包圍、曝光鎖定、造影閃光、燈頭手動變焦、自動變焦、聲音提示、高級選項、自動保存設置、PC同步、節電模式、過熱保護
體積:60×190×78mm(伸展狀態)
淨重:380g
所含物品: 閃光燈(1),保護袋(1),微型底座(1),說明書(1)
-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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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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