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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氣溫不斷下降,不免有消費者直奔寢具店購買羊毛被/蠶絲被一暖寒冬,而年前是除舊佈新的時機,更是許多棉被業者生意最夯的時期;然而,您可知道您買的被子,除了標示不清外,竟然還偷工減料!
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確保市售羊毛被及蠶絲被等寢具商品的品質安全,特赴全省各地大賣場、百貨公司及專賣店抽驗10件羊毛被及10件蠶絲被商品,分別針對:1.纖維成分、2.中文標示檢查、3.「游離甲醛」及4.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進行檢測,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檢測樣品
本次調查,共採20件樣本:10件蠶絲被及10件羊毛被分別為:蠶絲被編號1號「蠶絲被(多利寶)」、編號2號「蠶絲被(GLORY)」、編號3號「蠶絲被(佐霖)」、編號4號「蠶絲被(昭元)」、編號5號「蠶絲被(JOY)」、編號6號「蠶絲被(PIERRE BALMAIN)」、編號7號「蠶絲被(Saebi-Rer)」、編號8號「蠶絲被(Caracall)」、編號9號「蠶絲被(Simply)」、編號10號「蠶絲被(Sleep Rite)」。羊毛被編號11號「羊毛被(Victori)」、編號12號「羊毛被(羊毛健康簿被)」、編號13號「羊毛被(COVE純羊毛被)」、編號14號「羊毛被(V吉梵尼范侖鐵諾)」、編號15號「羊毛被(Austin爵品防璊羊毛被)」、編號16號「羊毛被(Besancon法國貝桑松羊毛春秋被)」、編號17號「羊毛被(Kinloch Anderson)」、編號18號「羊毛被(澳洲 Annabelle)」、編號19號「羊毛被(POLO單人緹花國際認證純羊毛被)」、編號20號「羊毛被(100%純天然羊毛被3.5公斤)」。
檢測項目
一、 纖維成分:依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試驗,檢視內容物與標示是否相符。
二、 中文標示檢查:依據「織品標示基準」進行調查檢視項目: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
三、 游離甲醛:依據CNS14940「紡織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中「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之甲醛限量75ppm,檢測「表布」之「游離甲醛」含量。
四、 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依據CNS 15205-1「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1部:不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色料之使用」,檢測其「表布」,其限量值為30mg/kg以下。
檢測結果
一、35%羊毛/蠶絲被,實際含量與成分標示不符!
依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試驗,檢驗內容物與標示是否相符。測試結果發現,2件羊毛被及5件蠶絲被經檢測後實際含量與成分標示不符。 2件羊毛被雖標示100%羊毛,但經檢測羊毛成分不及80%,分別為:編號11號「羊毛被(Victori)」,標示100%澳洲美麗諾小羊毛,實際僅有78.8%的羊毛、編號12號「羊毛被(羊毛健康薄被)」,標示100%羊毛,實際僅有72.1%的羊毛。 5件蠶絲被之蠶絲成分與標示不符規定,其中2件實際成分低於標示成分,分別為:編號2號「蠶絲被(GLORY)」,標示SILK100%,實際僅有60.6%的蠶絲、編號4號「蠶絲被(昭元)」,標示100%純長纖蠶絲被,實際僅有25.4%的蠶絲。另外2件未明顯標示成分,沒有標示填充物蠶絲及聚酯纖維成分百分比,分別為編號1號「蠶絲被(多利寶)」及編號3號「蠶絲被(佐霖)」;而編號5號「蠶絲被(JOY)」標示彈力纖維80%,實際成分卻為77.8%的聚酯纖維。
二、60%羊毛/蠶絲被,商品標示不合格!
依據「織品標示基準」進行檢視,調查是否完整標示下列項目: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結果發現,有7件羊毛被及5件蠶絲被的中文標示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相關規定,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包括未標示成分、製造商或進口商地址及電話等(請詳見調查表格),分別為:編號1號「蠶絲被(多利寶)」、編號2號「蠶絲被(GLORY)」、編號3號「蠶絲被(佐霖)」、編號4號「蠶絲被(昭元)」、編號6號「蠶絲被(PIERRE BALMAIN)」、編號11號「羊毛被(Victori)」、編號13號「羊毛被(COVE純羊毛被)」、編號14號「羊毛被(V吉梵尼范侖鐵諾)」、編號15號「羊毛被(Austin爵品防璊羊毛被)」、編號16號「羊毛被(Besancon法國貝桑松羊毛春秋被)」、編號17號「羊毛被(Kinloch Anderson)」、編號18號「羊毛被(澳洲 Annabelle)」。
三、此次檢測結果發現,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的「游離甲醛」及「偶氮色料特定芳香胺」含量,全數符合安全規範。
主管機關及業者
一、不符合CNS標準的業者,可處3-30萬元罰鍰!
對於依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試驗,查核不符合包裝標示的商品,標檢局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第14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二、不符合中文標示標準的業者,可處2-20萬元罰鍰!
另外有關中文標示檢查結果中,對12件不符合規定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本公司標示商品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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