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上架商品若為境外動物相關商品應依法進行檢疫,並於商品中提供經農委會防檢局檢疫通過之相關證明才能網路販售。

請參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1. 1.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2.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3. 3.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提醒買賣家,如果要販售或購買相關商品,應符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商店街也會主動清查違法商品,一經發現將立即下架,若仍有賣家刊登境外應施檢疫商品,請協助通報客服中心。

感謝買賣家與商店街一同為台灣食品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