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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1534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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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氏書局-建築圖書團購24本】營造業法解析〈9789577053619〉

本書提供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與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相關公會、定作人等可徹底了解自身之法益;另可為相關證照考試之參考書、大專營造法規用書,研究所營造法規專論之研究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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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名稱:營造業法解析
ISBN:9789577053619
作者:廖基全
原價:550元
規格:平裝/394頁/19*26 cm/普通級/黑白印刷/初版
出版日期:200704

■ 本書特色

作者以從事營造業三十多年實務經驗解析營造業法,共分十一章:

第一章:於營造業法裡出現的各種法律用詞及營造業法專有名詞注釋。
第二章:解析營造業法各條文,比較已實施34年的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三章:解析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各條文。
第四章:營造業負責人相關解析
第五章: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解析
第六章:設置工地主任解析
第七章:設置技術士解析
第八章: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解析 
第九章:土木包工業解析
第十章:相關公會解析
第十一章:定作人解析

  在上述各章節中並對已公佈實施的各項子法相關條文摘錄解析,以求周延。本書提供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與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相關公會、定作人等可徹底了解自身之法益;另可為相關證照考試之參考書、大專營造法規用書,研究所營造法規專論之研究題材,並希望主管機關做為修法時之參考。

■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1 前言
1-2 營造業法架構
1-2-1 營造業法架構
1-2-2 章節條文說明
1-3 本書架構
1-4 本書編撰說明
1-5 法律用辭說明
1-6 營造業法專有名辭說明
1-7 應訂子法及修法清單

第二章 營造業法條文解釋

2-1 營造業法立法沿革
2-1-1 發布全文73條
2-1-2 修正第8條條文
2-1-3 修正第31條條文
2-2 條文注釋
2-3 比較營造業管理規則與營造業法

第三章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條文注釋

3-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沿革
3-1-1 發布全文26條
3-1-2 刪除第2條條文
3-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注釋

第四章 營造業負責人相關解析

4-1 負責人之定義
 4-1-1 本法對負責人之定義
 4-1-2 公司法對負責人之定義
 4-1-3 商業登記法對負責人之定義
 4-1-4 民法對負責人之定義
4-2 營造業負責人相關法規(摘要)
 4-2-1 管理規則對營造業負責人之相關規定
 4-2-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對負責人之相關規定
 4-2-3 本法對營造業負責人之相關規定
 4-2-4 施行細則對營造業負責人之相關規定
 4-2-5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摘要)
 4-2-6 建築法對營造業負責人(承造人)之相關規定
 4-2-7 勞工安全衛生法對營造業負責人(雇主)之相關規定
 4-2-8 有關營造業負責人之解釋函
 4-2-9 新舊法規對營造業負責人規定之比較
4-3 營造業法對負責人之影響 
 4-3-1 廣義負責人
 4-3-2 競業禁止
 4-3-3 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與不配合勘驗時之處置
 4-3-4 向定作人預告之責任
 4-3-5 工安意外應變之責任
 4-3-6 專任工程人員違法時之連坐處分
4-4 營造業負責人之法律責任
 4-4-1 工程承攬人之法律責任
 4-4-2 營造業負責人在本法之法律責任
 4-4-3 公共危險罪之解析
 4-4-4 偽造文書罪之解析
 4-4-5 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解析
4-5 小結
 4-5-1 本法施行前後的處罰
 4-5-2 營造業負責人應注意之因應措施
 4-5-3 營造業負責人之兼職

第五章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解析

5-1 專任工程人員相關法規
 5-1-1 「建築法」-專任工程人員名稱的來源
 5-1-2 建築法(節錄有關條文)
 5-1-3 釐清相關之專有名辭
 5-1-4 建築師法(節錄相關條文)
 5-1-5 營造業管理規則(節錄)
 5-1-6 營造業法(節錄相關條文)
 5-1-7 比較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規定
 5-1-8 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之解釋函
5-2 「營造業管理規則」時專任工程人員的異常現象
 5-2-1 租牌、借牌
 5-2-2 工地主任可擔任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5-2-3 專任工程人員遭懲戒者眾
 5-2-4 角色混淆、缺乏專業分工
 5-2-5 受囿執業範圍
5-3 「營造業法」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的特色
 5-3-1 落實專業分工
 5-3-2 釐清專任工程人員的定義
 5-3-3 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
 5-3-4 本法對專任工程人員的影響
 5-3-5 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
 5-3-6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之處置(第40條)
 5-3-7 專任工程人員的罰則
5-4 探討語意模糊、矛盾之條文
 5-4-1 施工安全之責
 5-4-2 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
 5-4-3 工程免工地主任之代行其職責
 5-4-4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職之商榷
 5-4-5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兼辦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職務
 5-4-6 應向定作人預告之責
 5-4-7 預知公共危險及應變之責
 5-4-8 違反預告危險與應變的法律責任
 5-4-9 專任工程人員的離職與補聘
 5-4-10 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的配合
 5-4-11 營造業負責人的連坐處分
 5-4-12 老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安慰藥條款
 5-4-13 實施五年後丙等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採雙軌制
 5-4-14 丙等營造業委託待業建築師或技師簽章的落日條款
5-5 探討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制度
 5-5-1 增加營造業固定成本
 5-5-2 探討人照合一的務實性
 5-5-3 專任工程人員技師免執業執照的商榷
 5-5-4 專任工程人員不是執業執照構陷營造業
 5-5-5 專任工程人員的供應
 5-5-6 探討營造業家數與專技高考錄取人數
 5-5-7 專任工程人員的執業空間
 5-5-8 採專任與委任雙軌制
 5-5-9 社會觀點
 5-5-10 使用者付費
 5-5-11 市場經濟機制
5-6 小結
 5-6-1 專任工程人員先正名
 5-6-2 專任工程人員應有執業執照
 5-6-3 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應加入公會
 5-6-4 申請本法第34、40、66條對限制工作權釋憲
 5-6-5 擴大專任與委任雙軌制
 5-6-6 修改技師分科與進階辦法

第六章 設置工地主任解析

6-1 「營造業管理規則」時工地主任的異常現象
 6-1-1 法律定位不明確
 6-1-2 職責不清
 6-1-3 訓練結業證書受質疑
 6-1-4 租牌風盛
 6-1-5 成立協會捍衛權益
6-2 本法有關營造業工地主任之規定
 6-2-1 界定工地主任的工作範圍、排除為專任工程人員
 6-2-2 工地主任之懲戒事項
 6-2-3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6-2-4 一定工程金額或規模之工程應置工地主任
 6-2-5 工地主任的資格
 6-2-6 工地主任的職責
 6-2-7 工地緊急異常狀況通報之責
 6-2-8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辦理工地主任之工作
 6-2-9 工程勘驗時工地主任有配合於現場說明之責
 6-2-10 工地主任為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落日條款
 6-2-11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辦理工地主任之懲戒
 6-2-12 工地主任得籌組全國性公會
 6-2-13 工地主任之相關罰則
 6-2-14 有關工地主任之解釋函
6-3 探討工地主任之供需
6-4 「營造業法」工地主任之特色
6-4-1 法律定位明確
6-4-2 職責明確
6-5 小結

第七章 設置技術士解析

7-1 營造業技術士之相關法令(摘錄)
 7-1-1 營造業法
 7-1-2 職業訓練法
 7-1-3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7-1-4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1-5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7-1-6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7-1-7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7-1-8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7-1-9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7-1-10 原住民族基本法
 7-1-1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7-1-12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7-1-13 營造業工地主任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7-1-14 現有指定配置營造業類技術士之法規
 7-1-15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應僱用技術士之業別及比率
 7-1-16 有關技術士之解釋函
7-2 「營造業法」技術士之特色
 7-2-1 技術士之定義
 7-2-2 技術士之職責
 7-2-3 以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取得工地主任資格
 7-2-4 以建築工程管理甲、乙級技術士證取得工地主任受訓資格
 7-2-5 專業營造業得以技術士證取得工地主任受訓資格
 7-2-6 專業工程應置技術士之規定
 7-2-7 技術士之罰則
 7-3 探討營造業設置技術士制度
 7-3-1 探討技術士之法律責任
 7-3-2 營造業技術士設置之考量
 7-3-3 現有營造業相關之技術士人才庫
 7-3-4 營造業相關技術士之任用情形
 7-3-5 考試困難造成營造業類技術士合格人數不足
 7-3-6 實施技術士制度可能發生的問題
7-4 技術士供需關係
 7-4-1 現有技術士與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之相關職類
 7-4-2 成本增加之考量
 7-4-3 技術士服務能量之控制
7-5 小結

第八章 設置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解析

8-1 管理規則時期營造業之困境
 8-1-1 不利的營造制度
 8-1-2 政府縮減工程投資、房地產市場低迷
 8-1-3 營建廢棄物問題
 8-1-4 家數過多,各級營造業分佈不均勻
 8-1-5 低價搶標
 8-1-6 營造業圍標、綁標情事層出不窮
 8-1-7 均是綜合營造業,無專業營造業
 8-1-8 營造業者借牌、轉包情形嚴重
 8-1-9 營造業缺乏國際競爭力
 8-1-10 營造重勞動仰賴外籍勞工
 8-1-11 只限經營營造業務
 8-1-12 營造業問題與營造業法條文之對應
8-2 營造業之登記制度
 8-2-1 探討資本額規定
 8-2-2 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限制
 8-2-3 強制登記之商榷 
 8-2-4 外國營造業設立之規定
 8-2-5 有關營造業之解釋函
8-3 探討營造業之經營
 8-3-1 本法比以前有利於廠商之條文
 8-3-2 專業營造業設立之商榷
 8-3-3 營造業之業務範圍
 8-3-4 專業工程項目
 8-3-5 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家
 8-3-6 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本法第9條)
 8-3-7 工程採購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之解析
 8-3-8 承攬限額影響分析
 8-3-9 專業營造業登記家數
 8-3-10 承攬工程手冊登記之規定
 8-3-11 除特許項目外不限營業範圍
8-4 競合關係 
 8-4-1 聯合承攬解析
 8-4-2 「轉交」、「轉包」與「分包」解析
 8-4-3 受轉交時之權利與連帶責任解析(本法第25條)
 8-4-4 「必要相關營繕工程」之解析(第25條第3項)
8-5 營造業之複查、抽查制度
 8-5-1 管理規則時複查制度
 8-5-2 本法複查與抽查制度
8-6 營造業之評鑑制度
 8-6-1 綜合營造業之分等、升等
 8-6-2 營造業之評鑑
 8-6-3 營造業之升等
 8-6-4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8-7 營造業之輔導與獎勵
 8-7-1 輔導措施
 8-7-2 獎勵措施
8-8 小結

第九章 設置土木包工業解析

9-1 剖析土木包工業之相關法令
 9-1-1 本法(摘錄)
 9-1-2 本法施行細則(摘錄)
 9-1-3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9-1-4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與本法之比較
 9-1-5 有關土木包工業之解釋函
9-2 本法土木包工業之特色
 9-2-1 土木包工業營業範圍及承攬項目
 9-2-2 土木包工業納入營造業
 9-2-3 設立土木包工業之條件
 9-2-4 土木包工業免設置專任工程人員
 9-2-5 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免附專任工程人員文件
 9-2-6 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手冊免辦變更登記之規定
 9-2-7 負責人應辦理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之職責
 9-2-8 土木包工業公會
 9-2-9 土木包工業之罰則
 9-2-10 舊制土木包工業應依本法換證
9-3 土木包工業設立之條件
 9-3-1 不必評鑑
 9-3-2 沒有升等
 9-3-3 不必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
 9-3-4 負責人要有三年土木、建築工作經驗
 9-3-5 越區營業
 9-3-6 分佈與家數

第十章 相關公會解析

10-1 專業公會之功能
10-2 本法與相關公會有關之條文
 10-2-1 本法
 10-2-2 施行細則
10-3 剖析營造業相關公會之相關法令
 10-3-1 業必歸會
 10-3-2 技師受聘於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加入技師公會
 10-3-3 受委任執行專任工程人員職務之技師應先加入公會
 10-3-4 公會得受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作業
 10-3-5 營造業公會分類
 10-3-6 營造業公會組織或名稱應更改與本法規定相符
 10-3-7 營造業公會應辦理會員自律事項
 10-3-8 營造業公會負報告之責
 10-3-9 營造業公會得辦理事項
 10-3-10 營造業未加入公會之處分
 10-3-11 專任工程人員技師違反公會章程或受委任未加入公會之處分
 10-3-12 營造業公會違反本法之處分
 10-3-13 中央主管機關與公會會商委任專任工程人員停止適用日期
 10-3-14 營造業工地主任得設立公會
 10-3-15 設立專業營造業公會與過渡時期權宜措施
 10-3-16 營造業未加入公會之處置
 10-3-17 受離島地區營造業委任之技師應加入公會
10-4 營造業公會
 10-4-1 綜合營造業公會
 10-4-2 各類專業營造業公會
 10-4-3 土木包工業公會
10-5 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6 技師公會
10-7 工地主任公會
10-8 專任工程人員公會
10-9 本法賦予公會的任務解析
 10-9-1 服務、輔導
 10-9-2 自律
 10-9-3 辦理營造業評鑑、複評
 10-9-4 受託對營造業之相關業務
 10-9-5 掌握會員動態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10-10 應加強專業公會功能

第十一章 定作人解析

11-1 與定作人相關之條文
 11-1-1 本法有關定作人之規定
 11-1-2 施行細則有關定作人之規定
 11-1-3 建築法對起造人(定作人)於施工管理之規定
 11-1-4 民法法定抵押權解析
11-2 本法定作人之特點
 11-2-1 受轉交工程對業主之法定抵押權、請求權
 11-2-2 定作人對承攬人預告施工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之責
 11-2-3 承攬人之應變措施若歸責定作人時,定作人之責
 11-2-4 定作人簽章證明營造業之承攬工程手冊
 11-2-5 定作人之竣工證明文件可為營造業竣工之登記
 11-2-6 如定作人訂定承攬資格者,營造業承攬應受其限制
 11-2-7 定作人違反第37條第3項規定之罰鍰
 11-2-8 施行細則第14條
 11-2-9 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
 11-2-10 施行細則第21條
11-3 工程契約對定作人的影響解析
 11-3-1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11-3-2 因信託關係而為起造人,似非工程承攬關係之定作人
11-4 小結
參考文獻

附錄

附錄A:營造業分類標準
附錄B:許可業務匯整一覽表(摘錄營造業相關)
附錄C: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附錄D:營造業技師介聘DM
附錄E: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附錄F: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疑問函
附錄G:營造工程管理職類甲級相關注意事項
附錄H:95年度營造工程管理第三梯次甲級學科試題暨答案
附錄I:訂定「營造業工地主任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作者簡介
圖書出版品
ISBN/EISBN 9789577053619

    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寄送時間:預計訂單成立後 7 個工作天內送達(不含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如專櫃商店有約定出貨日將於約定出貨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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