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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合作概論9786267056967

年度最具參考價值的國際執法一線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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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份新書推薦
【書名】國際刑事合作概論
◎作者:柯慶忠
◎叢書系列:
◎開本:16開(19x26cm)
◎頁數:512
◎單/彩色:單色
◎裝訂:平裝
◎定價:650
◎ISBN:9786267056967
◎EAN:9786267056967
◎CIP:579.95 110021022
◎出版日:2022年6月1日
◎出版社:白象文化
◎類別:進修學習
●分類建議:社會科學/律政
【本書特色】年度最具參考價值的國際執法一線寶典
【本書簡介】
◎內容完整,包括刑事管轄權及國際刑事合作之四大主要機制(引渡、境外取證與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與刑事訴追移轉管轄)。
◎引述德國、瑞士及歐盟及美國等國家在國際刑事合作的法制及發展趨勢,並包括我國最新之引渡法修正草案及內容重點。
◎探討台美引渡困境,以及「英國國民林克穎(Zain Taj Dean)引渡案」審理過程所牽涉的國民引渡、互惠、睦誼、備忘錄、不詢問原則、特定原則及外交保證等問題。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
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6267056967.pdf
【作者簡介】
柯慶忠

1991年警察乙等特考及格
1993年外交領事乙等特考及格

中央警察大學56期外事系
國立政治大學學士後法學碩士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GWU)法學碩士(LLM)
美國聯邦調查局國家學院232期

航空警察局巡官
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組長
警政署署長室秘書
警政署首任駐美警察聯絡官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國際事務科科長、專門委員、主任秘書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主任秘書
新北市中和區長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

曾任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兼任講師
著有實用執法英文、執法英文字彙手冊

歡迎聯絡購買:561eng@gmail.com
【作者序】
國際間刑事合作的基礎理論散見於刑事法、國際公法、國際刑法、國際條約、公約及協定等領域,並因涉及外交、國際政治與國際關係而錯綜複雜。本書參照上述領域之英文文獻,彙集成《國際刑事合作概論》一書,以管轄權為出發,並自第二章至第五章依序論述國際刑事合作的主要機制,包括引渡、境外取證與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與國際間刑事訴追移轉管轄。
本人曾在刑事警察局從事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十餘年,執行跨國人犯解送及各式各樣的刑案偵查,剛開始最簡單的任務是赴海外押解嫌犯,從出發前的行政聯繫與準備,啟程前往人犯所在地國,抵達後進行各項押解確認,視情況必要與押解對象先行會面以掌握其健康及情緒狀況,然後才從外國監獄離開、通關、機艙門口交接、搭機返國、轉機過境,最後入境通關,完成移送才算完成任務。過程中也感受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監獄的環境待遇,在受刑人數、空間、飲食衛生與醫療設備,顯然呈現不同的樣貌。
通緝犯押解回國的過程中,為顧及飛航安全及化解不安,察言觀色、交談安撫是必要的。被押解之人如為重刑犯或染有毒癮,若又長途飛行及轉機,則須更加費心。還好實務上許多通緝犯在搭機的那一刻已是歸心似箭又近鄉情怯。探究原因不外乎當事人在國外因案服刑完畢或因違反法律遭到驅逐時,已無法取得其他身分或旅行證件;或國內案件判決不重,發現長期逃亡因小失大;或衡量國內所涉案件刑度不致太重,訴訟尚存一線希望;或因健康或生病不願客死異鄉;或父母百年無法送終感到不孝;或妻離子散,愛人改嫁,兒女不親;或已經濟窘迫無人接濟山窮水盡;或長期淪落異鄉,語言飲食生活差異;或國外另案被捕,難熬國外監禁環境等等原因,而在我駐外人員與當地政府積極勸導及協助下,自願同意返國,總是要靠著天時地利人和的情況才能促成。因此可以說,我國基本上一直都是在正式的國際機制及體制外,靠辛苦建立的友好關係在運作。如果嫌犯極不願返國且未在當地國犯罪,當地國又無法或不願以移民法驅逐出境的方式進行假引渡,這樣的外逃罪犯多數難以緝捕歸案。有邦交及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用不上引渡;無邦交國家礙於國際地位問題無法簽訂引渡條約,造成追緝外逃罪犯困難,反觀我國,以移民法驅逐出境,可以說是我國追緝外逃罪犯及遣返他國罪犯所依賴的重要方式。
又實務上在國外有時為了獲取線民情報、埋伏、執行控制下交付、守候監控及追蹤對象,必要時會對執法機關提供費用或金錢獎勵,以求加快效率或打點線民,對這些國家而言,有時講「情」為基礎,「理、法」為用,金錢雖非萬能,沒有錢寸步難行;先進國家則多以「法」為本,以通緝犯協查為例,如通緝犯並無違反當地國法秩序亦無礙其治安,即使該國知道通緝犯行蹤,請求協查結果也多是石沉大海。因為這些國家在刑事制度的引渡與行政程序的遣返之間有著清楚界線,特別是當兩國往來較不密切、無頻繁跨國犯罪或罪犯藏匿時,也就沒有合作的急迫性與必要性,尤其偶發個案經評估未來也不至於有求於我方時,則更顯得興趣缺缺,這不是有沒有互惠保證的問題。倒是先進國家在跨國合作偵辦刑案很擅長,由於偵查科技先進且其資源豐富,自然較能主導及統合各國情資,對我國而言,如有可靠的犯罪情報,透過這些國家在全球的體系與網絡,借力使力是大勢所趨,不僅提高成功機率,進而還能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及國際合作聲譽等級;多年與外國刑事合作的過程中,深刻感受到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執法機關的合作態度、偵查科技、幹員可靠程度與清廉程度的差異。
柯慶忠 2022年4月1日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領域外犯罪與跨國犯罪概說
第二節 國際刑事合作機制概說
第三節 近代國際刑事合作的發展
第四節 國際司法互助立法例:德國、瑞士法制簡介──代小結

第二章 管轄理論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刑法管轄權之原則
第三節 法的屬地原則及屬人原則
第四節 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規定與司法實務裁判見解研析

第三章 引渡
第一節 引渡概說
第二節 引渡之實質要件
第三節 拒絕引渡事由:因所犯之罪
第四節 拒絕引渡事由:國民不引渡原則──兼論國際法上國民引渡之實踐
第五節 拒絕引渡事由:因犯罪之追訴
第六節 美國引渡、驅逐出境與台美之間引渡問題
第七節 庇護與引渡
第八節 引渡審理程序
第九節 近代歐洲對引渡現代化的努力
第十節 英國國民林克穎(ZAIN TAJ DEAN)引渡案
第十一節 我國引渡法修正草案

第四章 境外取證
第一節 境外取證的歷史與國際發展
第二節 境外取證概說
第三節 以司法互助條約進行境外取證
第四節 以調查委託書進行境外取證
第五節 逕行傳喚國外證人進行取證
第六節 非正式請求外國協助
第七節 我國司法實務對於境外取證之法律上評價

第五章 跨國移交受刑人與刑事訴追移轉管轄
第一節 刑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
第二節 跨國移交受刑人之近代國際發展
第三節 受刑人移交之內國法律規定 ──以美國為例
第四節 我國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五節 國際間刑事訴追移轉管轄制度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國際刑事合作機制概說

第一項 管轄

刑罰權是國家主權最直接的表現,犯罪如有跨越國境之情形,首先涉及的是刑事管轄權的有無,基本上有四項變數,即:犯罪行為地、犯罪人、被害人及所犯之罪。而國際法上一般承認的刑事管轄權基礎有以下五項,包括:國籍原則(nationality、citizenship)、屬地原則(territory)、世界原則(又稱「普遍性原則」,universality)、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及消極屬人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不同的國家在其刑事管轄權的法律體系採用不同的管轄組合。
關於屬地原則,我國熟悉的大陸法系對於領域外犯罪,只有在符合刑法領域外犯罪管轄的規定時,適用之。但普通法系看法有異,以英國為首的普通法系奉行嚴格的屬地原則理念,早在1797年英國學者David Hume即表示:「任何居住在本地之人,不管是蘇格蘭人或外國人,不會因為在外國的犯罪而受本國法院審判。法院不是用來主持全世界的正義。對於領域外所為之犯罪,英國法院不會採取措施予以矯正,亦無資格為之」;1891年英國刑法學者Lord Halsbury亦指出:「所有的犯罪都屬地域性,犯罪的管轄屬於犯罪發生地國」。加上陪審制度上傳喚證人困難,因而不願延伸刑法領域外管轄,認為「邊界之所止,即責任之所止;責任之所止,即管轄之所止」。這些觀念隨著英國在「日不落國」時代的威力,移植到殖民地及理念相同的大英國協國家,延用英國的刑法領域外適用概念。大西洋彼岸的美國同樣承繼英國的刑事管轄原則,也恪守嚴格的屬地管轄。
國與國之間常發生管轄衝突,當好幾個國家主張管轄權時,稱為積極管轄衝突(positive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當所有國家都不主張管轄權時,稱為消極管轄衝突(negative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造成積極管轄衝突的原因,是由於各國都以本國為犯罪地(因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本國)而主張屬地管轄,或因各自主張積極屬人管轄、消極屬人管轄、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因而產生管轄衝突。
關於屬人原則,主權國家有權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國民進行管轄,不管他身處國內還是國外。就國內統治權而言,對於處在自己國家領域內的本國國民行使管轄,是國家主權的表;對於處在外國領土上的本國國民,國籍國一般而言也有管轄權,國家根據屬人原則可以確立外交上的保護,防止本國國民在外國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害。
屬人原則分為「積極屬人管轄原則」與「消極屬人管轄原則」,積極屬人管轄原則,又稱國籍原則,謂任何國家得追訴及處罰在國外犯罪的本國國民,此一原則為國際法承認,且幾乎為全世界各國所採;消極屬人管轄原則,指國家得針對在外國犯罪、而對我國國民造成侵害的外國人加以審理,此一原則在普通法系國家雖不加質疑,亦不反對他國放寬適用的做法,但使用甚少,理由在於:單純因為國民在另一個國家成為被害人,並不必然關切到所屬國的共同利益。
18世紀以來,還有盛極一時但曇花一現的屬人管轄原則,稱為「領事裁判權」,係指國家透過駐外領事,對處在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形成治外法權制度。從國際而言,雖然領事裁判權必須有條約做為基礎,同時國內法律也必須有配套規定,但此制度終究是國際法一般原則的例外,因而時至20世紀,主權國家獨立後,紛紛宣告廢除此類不平等條約,恢復行使國主權,淘汰治外法權制度。
刑法的管轄原則,也與引渡息息相關。普通法系採取嚴格屬地管轄及國民可引渡原則,對於在國外之犯罪,僅針對多邊公約或法律有規範之特定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大陸法系傾向行使領域外管轄、屬人管轄及國民不引渡原則,處罰範圍較廣。而由於兩大法系對刑法管轄權從不同的概念出發,導致國民是否引渡之問題也產生不同的結果,「國籍」更被認為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在國民引渡問題上的鴻溝。

第二項 引渡

引渡,乃一國依據條約、互惠、睦誼或本國法律,將人遞交給另一國。早先由於國家與部落間存在著敵對意識、文明化程度懸殊,將人遞解至外國就算不代表死亡,也形同永遠放逐,因而可謂為部落法最嚴厲的處罰方式。從歷史演進來看,雖然引渡制度及程序至今沒有太大變化,但由於人權的重視保障了個人法律地位,賦予其爭取法律權利,相對地也限縮了國家的權力,使得引渡的基本理由及實踐已改變。
引渡必須符合可引渡之罪、雙重犯罪及特定原則等實質要件,欠缺這些實質要件即構成拒絕引渡事由。又雖然符合實質要件,如果符合條約或法律規定的例外、免除、排除及抗辯情形者,也同樣構成拒絕引渡的事由。
圖書出版品
ISBN/EISBN 978626705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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