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型號:JJRC H101
本產品最大起飛重量:71.5公克
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免」 至民航局「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系統」進行線上註冊。
相關法規應至民航局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查詢
應 具備航空站飛行場圖資軟體功能。
免辦理檢驗或認可。免持操作證。
操作本產品前,經檢查確保符合飛航安全條件後從事活動,並禁止飲酒或使用影響精神之藥物,
亦不得於公告禁止或限制區域飛航,其餘請詳參見本產品所附操作手冊說明。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民航法禁止其活動,並處以新臺幣1萬至150萬元罰鍰,
情節重大者沒入遙控無人機。
本標示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六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第八條 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
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
二、標漆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
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第十二條 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第十三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並發給型式檢驗標籤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籤
前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第十五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六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持有人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下,依其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所載之構造分類,學習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二、普通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二十五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第二十七條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
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操作行為。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