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編號:M86649923〉 |
|
獲得現金積點:10 點 (1點=1元) 說明
最高可折抵點數:9 點 (1點=1元) 說明
|
|
15天鑑賞期
給予買家商品15天鑑賞期,品鑑商品更充裕
|
退貨無負擔
黑貓宅急便到府收件退貨商品,退貨便利無運費
|
假一賠二
|
|
|
|
【Dripo】印度茶牛乳即溶飲品(25包) x3盒_Ээр牧場牛乳即溶飲品
◆口感順滑、方便沖調
◆印度香料與阿薩姆紅茶調製
◆添加北海道四葉乳業全乳粉,奶素可食用
|
建議售價 $1197元 |
一次付清特價 79 折 957 元 |
|
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
優惠活動 |
先享後付 最長45天內付款!
|
|
|
運 費 | 單店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100 元 郵局 150 元 7-11取貨付款 60 元 全家取貨付款 60 元 萊爾富取貨付款 60 元 超取運費$45 *** | |
商品所在地 台中市 |
|
{"result":"RDR","rscode":"-501","data":"","msg":""} |
|
|
|
|
|
【Dripo】牧場焙茶牛乳即溶飲品(16gx22包/盒) 焙與牛乳風味的絕佳平衡,煎焙茶香怡人、乳香濃郁 產品說明│
延續咖啡牛乳的絕佳乳香口感,滿滿的牛乳風味,再加上印度香料與阿薩姆紅茶喝一口就能讓讓你心暖意足的印度香料茶牛乳。 漫步在印度大街小巷,經常能聞到濃郁的印度茶牛乳的香氣,無論在鄉村或繁華都市中。 印度人的生活似乎都少不了奶茶,擁有獨特的茶香、奶香、香料辛辣……無可比擬的風味,還具有養生功效。 加上Dripo牧場系列的獨家牛乳風味配方平衡極佳,喝一口就能讓讓你心暖意足的印度香料茶牛乳。 包裝容量│ 16公克x25包/盒裝 食用方式│ 熱飲:建議沖泡 140ml 的熱水,可以依照個人口味增加至 180ml。 冷飲:建議以 80ml 的水沖泡之後,依照個人喜好加入適量冰塊。 注意事項│
- 請存放陰涼乾燥處,避免光線直接照射。
- 本品含牛奶及含麩質的穀物製品,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 | | | 品名:DripoЭэр牧場印度茶牛乳即溶飲品 內容物成份:奶精【葡萄糖漿, 完全氫化棕櫚核仁油, 乳清粉, 穩定劑 (磷酸氫二鉀;磷酸鉀 ; 多 磷酸鈉), 乾酪素鈉, 乳化劑 (脂肪酸甘油酯,单及双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 二氧化 矽, β-胡蘿蔔素.】、砂糖、脫脂奶粉、即溶阿薩姆紅茶粉、北海道奶粉、肉桂粉、薑母 粉、二氧化矽、荳蔻粉、香料、紅辣椒粉、麥芽糊精、蔗糖素(甜味劑) 營養標示 內容量: 每一份量16公克 本包裝含22份 每份營養成份: 營養標示 •熱量-------------------73.0大卡 •蛋白質----------------1.7 公克 •脂肪-------------------2.6 公克 飽和脂肪酸--------2.6 公克 反式脂肪酸---------0 公克 •碳水化合物------------10.7 公克 糖---------------------7.3公克 •鈉----------------------24 毫克 產地:台灣 廠商名稱:綻放創新有限公司 廠商電話號碼:02-2908-3092 廠商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08-6號11樓 保存期限:18個月 製造 / 有效日期:每批更新 |
|
|
|
|
|
|
|
|
|
- 原產地標示:
|
|
|
|
- 本商品規格:
-
內容物名稱 |
奶精【葡萄糖漿, 完全氫化棕櫚核仁油, 乳清粉, 穩定劑 (磷酸氫二鉀;磷酸鉀 ; 多 磷酸鈉), 乾酪素鈉, 乳化劑 (脂肪酸甘油酯,单及双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 二氧化 矽, β-胡蘿蔔素.】、砂糖、脫脂奶粉、即溶阿薩姆紅茶粉、北海道奶粉、肉桂粉、薑母 粉、二氧化矽、荳蔻粉、香料、紅辣椒粉、麥芽糊精、蔗糖素(甜味劑) |
內容量 |
16公克x25包/盒裝 |
原產地(國) |
台灣 |
保存期限 |
18個月 |
廠商名稱 |
綻放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廠商電話 |
02-29083092 |
廠商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08之6號11樓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F-150972520-00000-3
|
|
|
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result":"RDR","rscode":"-501","data":"","ms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