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編號:M42378306〉 |
獲得現金積點:8 點 (1點=1元) 說明
|
|
|
|
以色列愛樂75週年音樂會**全新**DVD
|
建議售價 $800元 |
一次付清特價 800 元 |
|
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7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
|
運 費 | 跨店宅配0元免運 單店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80 元 郵局 60 元 7-11取貨付款 60 元 全家取貨付款 60 元 萊爾富取貨付款 60 元*** | |
商品所在地 桃園市 |
|
{"result":"RDR","rscode":"-501","data":"","msg":""} |
|
|
|
|
|
鋼琴:紀新 Evgeny Kissin 小提琴:拉赫林 Julian Rachlin.雷賓 Vadim Repin 指揮:祖賓.梅塔 Zubin Mehta 樂團:以色列愛樂 Israe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2011年12月,以色列愛樂管在以色列第二大城市特拉維夫,舉辦成立75週年音樂會。以色列愛樂的歷史,不僅是一個琴藝高強的樂團,對於許多音樂家而言,這個樂團讓他們躲開了納粹大屠殺,正如團員所說的「音樂是我們的救贖。」
《以色列愛樂-75週年音樂會》 以色列愛樂管弦樂團於1936年創立,原名為巴勒斯坦管弦樂團,1948年以色列獨立後,改名為以色列愛樂管弦樂團。指揮家祖賓.梅塔則在1981年被封為榮譽終生總監。2011年12月,以色列愛樂管弦樂團在以色列第二大城市特拉維夫,舉辦成軍75週年音樂會。這場演唱會音樂家除了祖賓.梅塔及以色列愛樂外,還有三位優秀的獨奏家:小提琴家拉赫林、雷賓,鋼琴家紀新,整場音樂會充滿著意義與歷史,堪稱是一場聽覺與歷史的美妙交會與饗宴。
《返家-以色列愛樂紀錄片》 以色列愛樂管弦樂團的建立的最大功臣,當屬歸功於布羅尼斯瓦夫.胡伯曼(Bronisław Huberman),這位波蘭小提琴家,花了三年時間說服跟尋找歐洲的75位猶太裔首席音樂家們,請他們加入巴勒斯坦的管弦樂團,對於許多音樂家和他們的家人而言,這個決定竟使他們避免了納粹大屠殺。其中一人後來說:「音樂是我們的救贖。 」
這部紀錄片最動人之處莫過於是音樂家們講述他們在不同指揮下,不同年代下,聽著音樂喚起的諸多感傷,伯恩斯坦在斯各普士山演出復活交響曲;以色列愛樂在1971年到柏林演出的過程;第一次在德國演出演出,以色列的國歌(Hatikvah)在安可曲中悄然的登場,讓現場所有的人落淚不已。1981年也是樂團重要一個里程碑:樂團首度演出了華格納作品。這在觀眾席跟樂評上引起陣陣的討論與漣漪。當年的指揮家是祖賓.梅塔,他想要做的,無疑是期許全場聽眾能陶醉於古典音樂之美,讓音樂成為化解戰爭與仇恨的橋樑。而梅塔也不斷的帶團已音樂真正落實國際外交跟族群融合,這種氣度跟抱負,也讓以色列愛樂管弦樂團成為以音樂傳遞和平信息、打破政治因素限制的象徵樂團。
本紀錄片導演亞諾什達瓦斯,出生在智利聖地亞哥,作為一個獨立的電視導演,他使用了大量的歷史片段跟錄音,來增添故事的真相。如晚年雙眼失明的魯賓斯坦為了以色列與埃及發生的「六日戰爭」,還是挺身而出與以色列愛樂錄製了他生平最後一張專輯的絕響畫面,希望傳達和平的訊息。
曲 目 DVD1 ■ 聖桑:序曲與輪旋隨想曲 Saint-Saëns: Introduction et Rondo Capriccioso in A minor, Op. 28 ■ 巴哈:第二號組曲-薩拉邦德舞曲 J. S. Bach: Partita No. 2 in D minor, BWV 1004: Sarabande ■ 蕭邦:第一號鋼琴協奏曲 Chopin: Piano Concerto No. 1 in E minor, Op. 11 ■ 蕭邦:第二號詼諧曲 Chopin: Scherzo No. 2 in B flat minor, Op. 31 ■ 蕭頌:詩曲 Chausson: Poème, Op. 25 ■ 貝多芬:第八號交響曲 Beethoven: Symphony No. 8 in F major, Op. 93
DVD 2 返家-以色列愛樂紀錄片 Including Documentary “Coming Home” 演出地點:2011年12月24日於以色列 特拉維夫演出 Recorded live at The Hangar, Tel-Aviv, 24 December 2011
長度 95 分鐘 (音樂會) 52 分鐘 (紀錄片) 電視規格 NTSC 16:9 聲道 PCM Stereo, Dolby Digital 5.1, DTS 5.1 字幕(紀錄片) 英文、德文、法文 希伯來文、日文、中文
|
|
|
|
|
#AN# |
|
|
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result":"RDR","rscode":"-501","data":"","ms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