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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15586739〉 |
獲得現金積點:7 點 (1點=1元)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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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漢大餐_珍味牛肉麵(3包x4袋/箱)
★在地熟悉的味道
★親切料理的堅持
★道地的傳統美味
★吃出台灣味
★→還有【麻辣鍋牛肉麵】
★→還有【蔥燒牛肉麵】
★→還有【蔥燒豬肉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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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636元 |
一次付清特價 63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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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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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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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色 保留傳奇廚師開發的經典台式紅燒味,結合牛油、牛肉原湯與嚴選醬油燉煮提味,濃厚中盡顯牛肉鮮美湯頭 !
★商品規格 173g/包,(3包x4袋/箱)
★營養標示
營養標示 | 每一份量173公克本包裝含3份 | | 每份 | 每100公克 | 熱量 | 550大卡 | 318大卡 | 蛋白質 | 14.4公克 | 8.3公克 | 脂肪 | 26.6公克 | 15.4公克 | 飽和脂肪 | 13.0公克 | 7.5公克 | 反式脂肪 | 0公克 | 0公克 | 碳水化合物 | 63.1公克 | 36.5公克 | 糖 | 1.6公克 | 0.9公克 | 鈉 | 2111毫克 | 1220毫克 | 營養標示數據若與包裝上略有差異時,以實際包裝上標示為準 ★保存期限 180天(係指未開封狀態且正常條件之保存)
★品牌故事 統一企業堅持要讓消費者吃速食麵也要享有高品質,進行料理包的研究開發,藉由能有效保存食品風味的特點,創造出料豐味美的滿漢大餐。在商品研發過程中,為了讓湯麵料理能在速食麵中完整呈現,不採用市售速食麵常見的細扁型麵體,改用寬板的扁平型麵身,能讓麵體更入味、更有嚼勁。除此之外,有別於一般速食麵湯頭僅使用粉、油包呈現,滿漢大餐料理包內保留肉塊熬燉之湯汁,豐富了肉塊口感,更加深湯頭的口味層次。在滿漢大餐不斷的突破與創新下,終於將中華美食得予以商品化,滿足所有追求精緻美味的消費者。現在就算在家吃速食麵,也能品嚐到兼具色香味的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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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本產品含蛋、魚類、堅果類、含麩質之穀物及大豆製品;該生產線亦生產含甲殼類、花生、牛奶、螺貝類及芝麻製品。
- 本商品規格:
內容物名稱 | 麵:麵粉、精製棕櫚油(棕櫚油、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粘稠劑(醋酸澱粉、海藻酸鈉)、水、乳化油(甘油、精製大豆油、水、脂肪酸聚合甘油酯、大豆卵磷脂)、食鹽、小麥蛋白、品質改良用劑(碳酸鉀、多磷酸鈉、無水碳酸鈉)、蛋白粉、複方β-胡蘿蔔素(甘油、中鏈三酸甘油酯、水、脂肪酸聚合甘油酯、抗氧化劑維生素E、β-胡蘿蔔素)、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含精製芥花油)。
調味粉包:食鹽、葡萄糖、味精、香料、牛肉風味粉〔麥芽糊精、食鹽、醬油、棕櫚油、調味劑(味精、5'-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5'-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琥珀酸二鈉、DL-胺基丙酸、胺基乙酸)、牛抽出物、菜籽油、葡萄糖、D-木糖、香料〕、焦糖色素、蔗糖、脫水青蔥、魚類蛋白質水解物、調味劑(5'-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5'-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胺基乙酸、琥珀酸二鈉)、蒜粉、辣椒粉、胡椒粉、花椒粉、洋蔥粉、八角粉、薑粉、酵母抽出粉(酵母抽出物、食鹽、葵花油)、麥芽糊精。
調味油包:精製牛油(牛油、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精製棕櫚油(棕櫚油、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香料(含椰子油)、紅椒色素(精製芥花油、紅椒抽出物)、辣椒抽出物(辣椒、精製大豆油)。
料理包:水、牛肉(巴拉圭、紐西蘭、澳洲)、醬油、精製棕櫚油(棕櫚油、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辣豆瓣醬(辣椒、大豆、食鹽、水、米)、樹薯澱粉、料理米酒、青蔥、蒜、花椒、薑、胡椒粉、八角。(固形量25公克,內容量10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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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量 | 173g/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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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國) |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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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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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 統一企業(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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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電話 | 0800037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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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地址 | 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301號A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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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 | 0506字第 22AML00005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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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D-173251209-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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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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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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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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