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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1710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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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 春蘭級黑豆蔭油 400ML
100%黑豆經古法120天日曝月露釀造
味道香濃,口感甘醇獨特
不含防腐劑、味精、糖精、人工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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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203元 |
一次付清特價 83 折 16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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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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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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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分為純釀造醬油化學醬油及混和式醬油 以下有詳盡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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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釀造醬油】 是以天然的方式使麴菌分解豆類蛋白質,將蛋白質游離出來,所製得之醬油風味及品質最佳,製程需4-6個月。在傳統上純釀造醬油依製造原料可分黑豆與黃豆,黑豆因其特殊蔭釀的方式通稱「蔭油」,或因古法陶缸釀造又成「壺底油」,視為台灣特產醬油。黃豆釀造通稱為「醬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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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醬油】 是以鹽酸分解豆類中的蛋白質再以鹼中和(酸+鹼=鹽+水)並酌加醬色及甘味劑而成,製程僅需3-5天。此製得之醬油風味較差,有刺鼻味,產生之成分氨基態氮總氮量高,其中單氯丙二醇已被檢驗出有傷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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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和式醬油】 以胺基酸分解液為原料,添加純釀醬油而成。此可提高成分降低成本,但風味不及純釀造醬油。此種製成方式是目前主要醬油的生產方式,產品亦為市場上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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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黑豆蔭油 台灣特產醬油 醬油源自於中國,在周朝就有製造醬油的記載。台灣醬油是由鄭成功播遷來台時引進技術而逐漸發展開來的,至今已有三百多年的歷史,當時以台灣黑豆為原料,是農家的日常食品之一,多由鄰里鄉親自產自銷。
在台灣黑豆醬油純釀造的發酵工程中,為使酵母菌得到最好的生存條件,必須有良好的溫度與濕度,並在充足的陽光下曝曬發酵,釀造出口感甘醇、香味濃郁的優質黑豆醬油。台灣位於北迴歸線上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海島型的亞熱帶氣候,是釀造黑豆的絕佳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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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用黑豆釀造 黑豆是台灣早期特有的食材,富含大量的植物性蛋白質,高蛋白低熱量,且有豐富的維生素B群及人體必需胺基酸,能滋養身體有益健康。「本草綱目」中記載:服食烏豆、令人長肌膚、亦顏色、?骨髓、長氣力、補虛能食。黑豆蔭油及黃豆醬油,其不同之處除了原料不同,製法稍異之外,黑豆有越煮越香的特性,風味甘醇香濃,為調味料中之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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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蔭油的釀造 蔭油的釀造,其原料為黑豆中豐富的植物性蛋白質。在古法釀造製程中,黑豆經過蒸煮、冷卻、接種、製麴後,加入鹽水進行發酵,帶發酵成熟後,以壓榨法提取原油。「製麴」為蔭油釀造中最重要的階段,其目的是使麴菌在黑豆上充分生長發育,並大量產生發酵時所需的酵素,以利後端發酵釀造。發酵期間,一系列複雜的生物化學變化產生了特有的鮮味、甜味、酸味、酒香、酯香,需與鹽水的鹹味相混合,才得以形成色香味俱全且風味獨特的台灣特產醬油-黑龍黑豆蔭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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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黑豆蔭油的堅持-日曝120天 以手工製麴後之黑豆,封蓋至於室外,在北迴歸線充足的陽光下整整120天的曝曬發酵。在日曝月露120天時,其中酵母菌之發酵正值黑豆中蛋白質分解游離最活潑的時期,120天後便逐漸衰退,甜度、香味、甘氣亦漸差。黑龍黑豆蔭油就是萃取此時的壺底醬汁為原料,調製出道地傳統的香醇蔭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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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規格 400ML
★保存期限 三年
★產地 台灣
★成分
主原料:黑豆、水、食鹽(天然海鹽)、砂糖、酵母抽出物 添加物:普通焦糖(焦糖色素)、甘草萃(甜味劑) 成分:總氮量1.2g/100ml以上 胺基態氮0.48g/100ml以上 無鹽可溶性固形物12g/100ml以上
★保存方式 為確保品質,請存放於陰涼處,開封後請密封冷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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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規格
- •商品成分 非基改黑豆、砂糖、天然海鹽、砂糖、酵母抽取物、普通焦糖(焦糖色素)、甘草萃(甜味劑)
•商品容量 400ML
•原封保存期限 三年
•有效期限 打印於標籤上
•製造廠 三鷹食品有限公司
- 本商品規格:
內容物名稱 | 黑豆、水、食鹽(天然海鹽)、砂糖、酵母抽出物
添加物:普通焦糖(焦糖色素)、甘草萃(甜味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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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量 | 4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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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國)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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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 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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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 三鷹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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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電話 | 05-226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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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寮頂村頂寮路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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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 | 80-06973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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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Q-166538018-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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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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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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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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