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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18749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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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EAN KANTEEN-12oz KanteenR Wide Insulated可利不鏽鋼瓶355mlK12VWSSLBE-日蝕黑
保溫效果超過6小時
保冰效果高達24小時
耐用雙層式設計 高效能真空隔絕
細長瓶身 適用於大部份置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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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1000元 |
一次付清特價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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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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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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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溫效果超過6小時 保冰效果高達24小時 耐用雙層式設計,高效能真空隔絕 細長瓶身,適用於大部份置杯架 高品質18/8食用級不鏽鋼製造
這是最受到成年人喜愛的水壺之一,因為18盎司(約532CC)的容量十分輕巧,不但容易攜帶,輕量化的體積可以方便的放入隨身的背袋、車上的置杯架、甚至是自行車的水壺架上。即使成年人十分喜愛,我們還是暱稱這款水瓶為Kid Kateen(小小KATEEN),因為這是專門為手掌較小的使用者所設計,對一般兒童或者青少年是最適合不過。不但如此,青少年與兒童還會為他們的Klean Kanteen取個綽號,包括地球瓶」、「世界瓶」、甚至是「為我好水瓶」等等。
早在個人飲水級的不鏽鋼水壺問市前,以及塑膠所引起的健康及環保議題受到成為眾人關注焦點之前,我們就已經在加州各地的五金行蒐集零件,用來製作出Klean KanteenR的原型。
2004年,我們開始銷售第一批Klean KanteenR,因為我們想給予大眾另一種比塑膠更好的選擇:輕量、循環利用、不含酚甲烷的健康水壺;可一輩子使用的水壺;便於清洗、便於各種年齡層攜帶的飲水容器;一個無論你裝上N次都能保持飲料的新鮮原味的水壺;功能設計簡單完善的水壺。早期我們將Klean KanteenR帶到音樂節、環保活動、戶外節慶或某些日常聚會的現場給觀眾,他們總會問:「哪裡可以買到更多?我愛Klean Kanteen!」
Klean KanteenR在過去五年當中,從一個小公司,急速成長為不鏽鋼水壺的產業龍頭。這段時間內,我們也採取幾項重要措施──放慢腳步來檢視內部環境,考量與調整設施和工作內容。確保辦公室用紙是百分之百回收再生,辦公室內提供的洗手皂和碗盤清潔皂都是利用公平交易、符合生態環保,並使用獲能源之星認證的辦公室設備──我們以環保作為挑選內部設備的準則,這些還只是一小部分的例子而已。我們同時也將實行永續的概念延伸到最初的產品製作過程,我們在中國的製造工廠已經增加督導並執行第三者稽核制度,以確認達到Klean KanteenR的環境高標準與公平勞工原則。
除了將環境和公平勞工意識納入我們的企業理念中,我們在地方、國內與國際的夥伴們也共同致力於健康、乾淨的飲水及環保。2008年,Klean KanteenR成為1%為地球企業聯盟的一員,每年至少捐款年收入百分之一給非營利環保組織。請花點時間閱
讀以下資訊: 1%為地球 「所謂的『我們』究竟指誰?」您可能會這麼問。「我們」是父親、母親、姊妹、兄弟、孩子和朋友──一個在北加州的小家族事業,超過三十年歷史,保證產品及服務的優良品質。我們對待顧客如好鄰居,待夥伴如最好的朋友。沒有股東會議,沒有企業總部。我們的目標就項我們的產品一樣簡單:供給Klean KanteenR顧客價格合理、高品質,健康且環保的飲水容器。
每當您加水進去Klean KanteenR,您就在為您個人與地球的健康做一個積極正面的選擇。您倒入Klean KanteenR的水和倒出的完全相同,不會有多出來的濾過性毒素或化學物質,只有您美味的飲品。此外您更幫助避免更多塑膠瓶流入廢棄場,甚至流入大海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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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規格
- 品牌名稱:KLEAN KANTEEN
產品顏色:日蝕黑
瓶身材質:18/8食用級304號不鏽鋼
瓶蓋材質:無毒polypropylene(pp#5)外層+不鏽鋼內裡
尺寸:16.5cm x 7.5cm(不含瓶蓋)
容量:355ml
口徑:54mm
產 地:依商品標示
*因商品為專業性質商品,拆封後恕不退貨,請保持商品完整性,避免影響消費者購買權益。
*退貨時,請務必使用塑膠袋或紙袋進行簡易包裝,勿將膠帶、膠水等直接貼在鞋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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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圖檔顏色因電腦螢幕設定差異會略有不同,以實際商品顏色為準。
*尺寸對照僅供參考,請加入個人的經驗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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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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