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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39908786〉 |
獲得現金積點:3 點 (1點=1元)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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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王經典小館 香蔥肉燥湯麵(12入/箱)
★油蔥爆香
★加入大把青蔥
★麵Q 湯鮮 味美
◎二種口味 可選
椒麻牛肉 ∥香蔥肉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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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268元 |
一次付清特價 91 折 24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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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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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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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底濃、料實在、實在美味!
★商品特色 以油蔥爆香後,加入大把青蔥,提升整體湯頭香氣,麵Q、湯鮮、味美,一切就是如此經典!
★商品規格 每碗87公克 (12入/箱)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87公克 本包裝含 1份 每份 ˙熱量 406大卡 | ˙蛋白質 7公克 | ˙脂肪 22公克 | | 飽和脂肪 8公克 | | 反式脂肪 0公克 | ˙碳水化合物 45公克 | ˙鈉 1380毫克 | 營養標示數據若與包裝上略有差異時,以實際包裝上標示為準
| | ★保存期限 六個月
★生產國 台灣
★注意事項 避免陽光直射,常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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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規格
- 應載明事項:
1. 品名:味王經典小館 香蔥肉燥湯麵(12入/箱)
2. 淨重、容量:每碗87公克 (12入/箱)
3.食品添加物名稱:麵體:品質改良劑[碳酸鉀、偏磷酸鈉、多磷酸鈉、磷酸二氫鈉(無水)、焦磷酸鈉(無水)]、調味劑(L-麩酸鈉、琥珀酸二鈉)、粘稠劑(海藻酸鈉)、著色劑(β-胡蘿蔔素)、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
調味粉包:調味劑(L-麩酸鈉、5′-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5′-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胺基乙酸、DL-胺基丙酸)、著色劑(焦糖色素)、品質改良劑(混合濃縮生育醇)
調味油包:抗氧化劑(維生素E)]
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號碼:0800-221121
地址:雲林縣大埤鄉豐田路14號
5. 原產地(國):台灣
6. 保存期限: 六個月
7.本產品使用台灣豬肉
- 本商品規格:
內容物名稱 | 麵體:麵粉、棕櫚油、樹薯粉、食鹽、品質改良劑[碳酸鉀、偏磷酸鈉、多磷酸鈉、磷酸二氫鈉(無水)、焦磷酸鈉(無水)]、調味劑(L-麩酸鈉、琥珀酸二鈉)、粘稠劑(海藻酸鈉)、著色劑(β-胡蘿蔔素)、蔬菜抽出物(植物性蛋白、酵母粉、香菇粉、高麗菜粉、5'-鳥嘌呤核?磷酸二鈉、5'-次黃嘌呤核?磷酸二鈉)、抗氧化劑(混合濃縮生育醇)。
調味粉包:食鹽、葡萄糖、脫水蔬菜(青蔥、豆芽菜、韭菜)、調味劑(L-麩酸鈉、5′-鳥嘌呤核?磷酸二鈉、5′-次黃嘌呤核?磷酸二鈉、胺基乙酸、DL-胺基丙酸)、麥芽糖糊精、脫水豬肉、調味素肉(植物性蛋白、玉米澱粉、脫脂黃豆粉、砂糖、食鹽、醬油、大豆油、焦糖色素)、(黑、白)胡椒粉、香蔥抽出物(紅蔥精油、麥芽糖糊精)、複合調味料(含植物性蛋白、L-麩酸鈉、酵母抽出物、5′-次黃嘌呤核?磷酸二鈉、5′-鳥嘌呤核?磷酸二鈉、食鹽、碳酸鉀、檸檬酸、琥珀酸)、複合豬肉粉(豬肉萃取物、酵母抽出物、五香粉、八角粉、砂糖、二氧化矽、薑粉、5’-鳥嘌呤核?磷酸二鈉、5’-次黃嘌呤核?磷酸二鈉)、豬肉抽出物[麥芽糖糊精、植物性蛋白、食鹽、豬肉抽出物、棕櫚油、油菜籽油、酵母抽出物、洋蔥抽出物、葡萄糖、木糖、L-麩酸鈉、5′-鳥嘌呤核?磷酸二鈉、5′-次黃嘌呤核?磷酸二鈉、琥珀酸二鈉、DL-胺基丙酸、胺基乙酸、維生素B1、抗氧化劑(維生素E)]、醬油粉(醬油、麥芽糖糊精、食鹽)、砂糖、著色劑(焦糖色素)、辣椒粉、品質改良劑(混合濃縮生育醇)
調味油包:蔥油[含棕櫚油、調合油(棕櫚油、大豆油)]、紅蔥酥、油蔥抽出物[紅蔥、棕櫚油、抗氧化劑(維生素E)]、油蔥抽出物[紅蔥、洋蔥粉、棕櫚油、抗氧化劑(維生素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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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量 | 每碗87公克 (12入/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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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國)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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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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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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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電話 | 080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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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地址 | 雲林縣大埤鄉豐田路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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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 | 5103PDT0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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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A-107067309-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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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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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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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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