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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39968349〉 |
獲得現金積點:3 點 (1點=1元)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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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 2.0 轉 RJ-45 高速網路卡 - 支援 MAC 系統
∼台灣晶片,支援Mac/Windows∼
◆輕巧身型,方便攜帶
◆支援10/100Mbps高速傳輸
◆適用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
◆支援Mac/W10免驅動,隨插即用
◆採用高速乙太網路台灣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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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599元 |
一次付清特價 39 折 23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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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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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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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bo USB 2.0 轉 RJ-45 高速網路卡(台灣晶片)-雙系統通用 幫您簡單連接電腦、Mac、UltraBook,快速有線上網! USB2.0 轉 RJ-45 網路卡,支援10/100Mbps高速傳輸, 可透過USB介面轉換,尤其遇到筆電網卡故障時,不必等待維修, 也不需拆機殼就可搞定網路問題,是電腦主機板、網路晶片… 損壞後的新選擇,安裝簡易,造型輕巧方便攜帶。 針對 Mac 使用族群,本品採用高速乙太網路控制晶片, 讓您在 Mac OS 系統下不需要設定,隨插即用快速有線連接上網, 並且還支援最新Win10系統,讓整體相容性多更多! ※Mac/Windows10,不需驅動,隨插即用。 ※Windows 7/8,需先安裝驅動程式! ※Windows XP 以下版本不適用! |
商品特色: ◆全新晶片,支援 Mac系統 ◆輕巧方便攜帶 ◆支援10/100Mbps高速傳輸 ◆適用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 ◆支援最新Windows 8作業系統 ◆採用高速乙太網路控制晶片 ◆電腦主機板,網路晶片損壞後的新選擇擇 注意事項: ※請勿靠近水源/火源,以免商品損壞 ※Windows XP 以下系統不適用 |
商品特色: ◆台灣晶片,Mac/Win雙系統通用 ◆支援10/100Mbps高速傳輸 ◆適用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 ◆迷你身型,輕巧方便攜帶 ◆採用高速乙太網路控制晶片 ◆電腦主機板,網路晶片損壞後的新選擇 使用方式:
●Mac/Windows10 1.確認PC/NB是處於有網路的情況 2.將本產品的USB接頭連接至電腦USB埠,另一端接上網路線 3.電腦自動偵測完畢後即可使用
●Windows7/8 1.先將內附驅動光碟取出,並於電腦中安裝驅動程式 2.將本產品的USB接頭連接至電腦USB埠,另一端接上網路線 3.等待電腦發現新裝置時,再導引電腦至光碟機的相關目錄,即可安裝完畢 注意事項: .Windows XP 以下系統不適用! .Windows 7/8 請先安裝驅動程式。 .購買前請確認選購產品的規格及尺寸,並詳閱產品說明,以免無法使用。 .拔插時,建議請握住接頭再進行拔插,請勿直接拉扯線材,以免長久拉扯 造成內部線芯斷裂損壞。 .若有安裝或使用上的問題,請勿強行安裝或插拔,以免損壞硬體設備。 .商品圖檔顏色因電腦螢幕設定差異會略有不同,以實際商品顏色為準 .請勿靠近水源/火源,以免商品損壞。 .尺寸與重量皆採手工測量,±3%誤差屬正常範圍。
轉載警示: 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含追溯既往),鈞嵐(立嵐)企業有限公司之 商品圖片、影片或鈞嵐(立嵐)企業有限公司文字及LOGO, 任何客戶或用戶需轉載刊登任何圖片、文字、影片 皆需經過鈞嵐(立嵐)書面同意,如有需求請與鈞嵐(立嵐)客服中心接洽聯絡。 若任何未經鈞嵐(立嵐)同意即任意轉載刊登者, 我司將進行相關智慧財產著作權與商標權及商業法的追訴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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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規格
- .產品型號:CA-USB-RJ45B
.產品名稱:aibo USB 2.0 轉 RJ-45 高速網路卡
.型 式:CA-USB/RJ45B
.晶 片 組:RTL8152B
.主體尺寸:約 6 x 1.5 x 2.1 cm (不含線)
.商品重量:約 17 g
.線 長:約 13 cm (不含接頭)
.輸入介面:USB2.0
.輸出型式:Gigabit(RJ-45)路連接埠
.電壓電流:DC 5V / 500 mA
.消耗功率:2.5W
.網路規範:IEEE 802.3/3u/.3x
.資料傳輸:100/10Mbps
.材 質:ABS、電子零件
.適用系統:Windows 7/8/10;Mac OS 10.6+ 以上等
.檢磁證號:D31921 RoHS
.包裝內容:USB 2.0網路卡 x1、驅動光碟 x1
.產品保固:非人為因素下,本產品自購買日起保固3個月
.產 地:中國大陸
-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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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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