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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廿三條•安全與自由?國家安全法之立法及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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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原意,是以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活動,以及香港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為目的的。可是回歸二十多年來,香港特區內一直未能形成共識,履行應有的憲制責任,為23條立法。而去年的修例風波持續發酵,香港的繁榮穩定及國家安全備受考驗,因此有關法律的推動已到了刻不容緩、必須盡快處理的時候。

事實上,港英時期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已見諸於不同法例之中。本書結合港英政府時期的相關條文過渡特區政府,以及參照外國及地區國家安全法進行比較研究,討論國家安全法的合理性,同時提出如果香港特區仍遲遲不為23條立法可能引發的後果,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好處,以及為23條立法可供參考的原則:「一國兩制」的原則、相稱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和平過渡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期望可以收窄分歧,盡快形成共識。

最後,本書作者認為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並非必然矛盾而不能共存。因為缺乏安全的保證,個人的自由也無從談起。只有以法律在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個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本書特色:本書研究歷時兩年,作者均為法律學專家,且對《基本法》素有研究,因此極具參考價值。


★目錄:

序言

引言
一、《基本法》廿三年
二、問題之提出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結構

第一章 回歸前港英政府關於國家安全法律之研究
一、內亂罪
二、外謀罪
三、內外勾結罪
四、小結

第二章 其他國家及地區國家安全立法研究
一、概況
二、國外安全立法的具體實踐
(一)統一立法模式
(二)分散立法模式
三、國家安全立法之經驗比較
(一)傳統國家安全犯罪
(二)反恐成為全球議題
(三)網絡空間安全進入全球視野
四、小結

第三章 從國家層面理解國家安全以及香港的角色
一、「國家安全」定義的異與同
二、香港的角色
(一)履行「一國」之責,享有「兩制」之宜
(二)以反分裂為主,兼顧其他國安領域
三、小結

第四章 自由和安全的平衡理論研究
一、自由
(一)自由的性質:相對權而非絕對權
(二)自由的基礎:安全的外在環境
(三)「放任」自由的後果:摧毀自由
二、若無安全,即無自由
(一)國家安全保護的必要性
(二)國家安全保護的界限
三、小結

第五章 錯失履行第23條憲制責任的後果
一、拒絕本地立法的原因
(一)沒有立法的需要因為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
(二)社會憂慮所享受的權利會減少
二、不履行可能引發的後果
三、本地立法的好處
四、小結

結語 立法原則之建議
一、「一國兩制」原則
二、相稱性原則
三、罪刑法定原則
(一)法律主義
(二)禁止溯及既往
(三)明確性原則
四、和平過渡原則
五、罪刑均衡原則

附件
附件一 港英政府時期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條文概覽
附件二 香港特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條文概覽
附件三 其他國家傳統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覽
附件四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2003年)
附件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2020年)


<作者簡介>

李浩然
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自2003年起一直從事「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研究。先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國際金融體系研究中心(PIFS)等擔任教研及行政工作。現為華潤集團粵港澳大灣區辦公室主任兼秘書長、基本法基金會會長,並擔任香港特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教師及學生工作組召集人、香港特區教育局課程發展議會委員、國務院參事室「香港參與一帶一路」課題金融組及法律組召集人等社會職務。
曾在香港出版《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全三冊)(2012年)、《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合著)(2013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考──基本法第45條起草過程概覽》(2015年)、《以法達治》(2015年)、《從世界工廠到世界工程師──新角色下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2016年)、《數字香港•回歸20年》(2017年)、《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合著)(2019年),以及《「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和管治研究》(2019年)。
李博士因基本法研究和教育工作成就突出,於2016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勳章(MH)、2017年獲選為香港十大傑出青年、2019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太平紳士(JP)。

尹國華
現為執業大律師,師從戴啟思、梁家傑等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學物理系學士,1989年放棄博士生獎學金,於港大轉讀法律;期間曾取得獎學金赴劍橋大學進修。2002年於北京清華大學修讀法律。近年偶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教授法律課程。著有《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合著)(2013年)及《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合著)(2019年)。

王靜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2005至2009年攻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本科,2009至2011年攻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2015年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王博士的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比較刑法學、網絡安全法。著有《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合著)(2019年)。
產品責任險: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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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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