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s://img.pcstore.com.tw/~prod/M80517143_big.jpg?pimg=static&P=1716971918)
〈商品編號:M80517143〉 |
獲得現金積點:13 點 (1點=1元) 說明
|
|
|
|
日本 Fujitsu 低自放電4號750mAh充電電池組(4號8入+智慧型八槽USB電池充電器+送電池盒)
● 高可靠 日本製原裝進口
● 高質感 白色外觀設計,兼具時尚與實用性
● 高重複 可重複使用高達2100次
----------------------
● Micro USB充電孔隨身帶著走
● 電池充滿至飽和後顯示綠燈
|
建議售價 $2000元 |
一次付清特價 64 折 1290 元 |
|
信用卡紅利折抵刷卡金 ( 接受18家銀行,
紅利折抵辦法 )
|
|
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
{"result":"RDR","rscode":"-501","data":"","msg":""} |
|
|
![](https://img.pcstore.com.tw/web_img/product_info.gif) |
|
|
日本 Fujitsu 低自放電4號750mAh充電電池組 (4號8入+智慧型八槽USB電池充電器+送電池盒)
![](http://cs-a.ecimg.tw/items/DCABC9A900B7YYN/i010001_1617153248.jpg) 1. 低自然放電性的充電式鎳氫電池 。 電池已充電,可立即使用,相較於一般鎳氫電池 的限制,具有更大的相容性,可適用於遙控氣及時鐘等各種產品。 充電後可長期保持電力,隨時均可使用。 2. 耐低溫的充電式鎳氫電池: 在 -20度C 下環境亦可使用 3. 可接續充電: 受記憶效果之影響較小,只要補足電力即可使用。 4. 立即使用包裝明顯標示,重複使用具經濟、環保效益。 5. 拆封後即可使用,無需事先充電。
![](http://cs-a.ecimg.tw/items/DCABC9A900B7YYN/i010002_1617153248.jpg)
注意事項: 請勿將正負極顛倒充電 。 請存放在幼兒不易取得的場所 。 使用前請確實遵從產品說明書內之操作指示及注意事項 。 請勿放置在日光直接照射的場所 。 請勿投入火中,加熱,分解或改裝。 請依據電器需求規格正確的使用電池 。 請勿使用漏液或變形等異常狀態的電池 。 請勿將不同品牌、種類、容量的電池混合使用 。 電池漏液的液體,如沾到皮膚、衣服或流入眼睛,請立即用清水沖洗 。
![](http://cs-a.ecimg.tw/items/DCABC9A900B7YYN/i010004_1617153248.jpg) 多種保護設計,使用更安全 可充3號/4號充電電池,亦可單顆充電 經濟實惠,別再使用拋棄式電池了,快來成為環保愛地球的一員吧
![](http://cs-a.ecimg.tw/items/DCABC9A900B7YYN/i010007_1697613549.jpg)
![](http://cs-a.ecimg.tw/items/DCABC9A900B7YYN/i010008_1697613549.jpg) |
|
|
|
- 本商品規格
- 產品名稱:Fujitsu 低自放電4號750mAh充電電池組(4號8入+智慧型八槽USB電池充電器+送電池盒)
【電池】
產品名稱:鎳氫低自放充電電池
產品型號:HR-4UTC/4B
額定電壓:DC 1.2V
規格:4號電池/最小750mAh
商品原產地:日本
-----------------
【充電器】
商品內容物:充電器x1、Type-C USB充電線*1
產地:中國
充電器尺寸:約 124 x 83 x 28 mm
充電器重量:約 97 g
輸入電壓:DC 5V/2A
輸出電壓:DC 1.48V/0.6A x8
適用型號:AA 3號、AAA 4號 鎳氫充電電池
保固期限:充電器(半年) / 電池(無保固)
保固範圍:充電器(非人為產品故障) / 電池(新品瑕疵)
- 備註
- 警語:電池應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注意事項:請勿靠近火源或高溫處,請物拆解或吞食。
-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
|
|
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result":"RDR","rscode":"-501","data":"","ms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