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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M83836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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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橋牌 柚香風味厚燒條子肉乾 (125g 袋裝)
★ 醃漬16小時/兩段式 直火烘烤
★ 超0.5cm厚切
★ 淡淡柚香風味,酸甜清爽
★ 食用方便免手撕,優雅品嚐豬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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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180元 |
一次付清特價 93 折 16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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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折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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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費 | 購物車滿 490 元(含)以上免運費,未滿者自付運費 宅配 75 元*** | |
商品所在地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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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橋牌】柚香風味厚燒條子肉乾 (125g 袋裝/台灣豬肉) ★ 醃漬16小時/兩段式 直火烘烤 ★ 超0.5cm厚切 ★ 淡淡柚香風味,酸甜清爽 ★ 食用方便免手撕,優雅品嚐豬肉乾 兩段式烘烤,口感柔滑軟嫩、鮮美甘甜, 再以適口大小裁切成條,食用方便免手撕,優雅品嚐豬肉乾的甜美滋味! ●有效日期:請見包裝標示 (西元 年/月/日) ●保存條件:室溫180天,避免放置於潮濕、高溫、日曬場所 ● 注意:拆封後若未食用完畢,請封口存置冰箱冷藏。 ● 原產地:台灣 ● 豬肉原產地:台灣
- 本商品規格
- ◆品名:黑橋牌 柚香風味厚燒條子肉乾 (125g 袋裝/台灣豬肉)
◆淨重:125公克
◆內容物:豬肉(台灣)、糖、甜味劑(D-山梨醇液70%)、味醂(水、蔗糖、酒 精、食鹽、糯米)、甘草水(水、甘草)、甘油、調味劑(乳酸鈉液、L-麩酸鈉)、蛋白粉、柚子醬﹝柚子、糖、果糖、水、粘稠劑(羧甲基纖維素鈉)、檸檬酸、粘稠劑(鹿角菜膠)、蜂蜜﹞、醬油、柚子香料(香料、水、乙醇、檸檬油)、複方品質改良劑[調味劑(胺基乙酸)、醋酸鈉(無水)、酵素製劑(溶菌酶)]、調味劑(DL-胺基丙酸)、食鹽、複合保鮮劑(酒 精、醋、蒜頭抽出物、迷迭香抽出物)、結著劑(焦磷酸鈉(無水)、多磷酸鈉)、抗氧化劑(異抗壞血酸鈉)、柚子醬(台灣柚子、金桔汁、砂糖)、薑粉、複方保色劑[食鹽、保色劑(亞 硝 酸 鈉、硝酸鉀)、麥芽糊精]
(過敏原:本產品含有大豆、小麥及蛋製品;並與其它含有堅果、芝麻、魚類、奶類、芥末及蝦類製品於同一產線生產,食物過敏者請留意。)
◆過敏原資訊:本產品與其它含有魚類、堅果、芝麻及蝦類製品於同一產線生產,食物過敏者請留意。
◆本產品採常溫配送
◆有效日期:請見包裝標示( 西元 /年/月/日)
◆原產地(國):台灣
◆豬肉(脂)原產地:台灣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台灣台南市南區中華西路一段103號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0800-011112
◆以消費者收受日算起,至少距有效日期前?日以上:45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D-169297837-00000-2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 產品責任險字號:17667字第10ML000715號
- 備註
- 本商品常溫出貨
- 本商品規格:
內容物名稱 | ● 內容物:豬肉(台灣)、糖、甜味劑(D-山梨醇液70%)、味醂(水、蔗糖、酒 精、食鹽、糯米)、甘草水(水、甘草)、甘油、調味劑(乳酸鈉液、L-麩酸鈉)、蛋白粉、柚子醬﹝柚子、糖、果糖、水、粘稠劑(羧甲基纖維素鈉)、檸檬酸、粘稠劑(鹿角菜膠)、蜂蜜﹞、醬油、柚子香料(香料、水、乙醇、檸檬油)、複方品質改良劑[調味劑(胺基乙酸)、醋酸鈉(無水)、酵素製劑(溶菌酶)]、調味劑(DL-胺基丙酸)、食鹽、複合保鮮劑(酒 精、醋、蒜頭抽出物、迷迭香抽出物)、結著劑(焦磷酸鈉(無水)、多磷酸鈉)、抗氧化劑(異抗壞血酸鈉)、柚子醬(台灣柚子、金桔汁、砂糖)、薑粉、複方保色劑[食鹽、保色劑(亞 硝 酸 鈉、硝酸鉀)、麥芽糊精]
(過敏原:本產品含有大豆、小麥及蛋製品;並與其它含有堅果、芝麻、魚類、奶類、芥末及蝦類製品於同一產線生產,食物過敏者請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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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量 | 每包12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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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國) | 原產地:台灣。豬肉(脂)原產地: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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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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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 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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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電話 | 0800-0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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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地址 | 台灣台南市南區中華西路一段1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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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 | 17667字第10ML0007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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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D-169297837-0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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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責任險:
-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0元。(保險證號:130004AKP0000791)
- 執照證號&登錄字號:
- 本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166061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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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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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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