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 Garden 牧高笛」,成立於2003年,在中國短短數年間即成為全中國十大戶外品牌之一,為中國汽車露營協會唯一指定的品牌,也是國際露營聯合會(FICC)的唯一中國會員。更於2005年與2006年兩年內分獲中國戶外產業大盤點之“新銳戶外品牌”與“戶外先鋒品牌獎”稱號。
兼顧品質與設計,強調健康的5+2生活方式,讓更多忙碌的都市人輕鬆走進自然,獲得身心靈的平衡。不走挑戰大自然嚴峻路線,而是把大自然的田園詩意融入生活,優雅地置身於天地山水間並增進親友間的情誼。
牧高笛MOBI GARDEN讓熱愛工作、熱愛生活的你,悠然自得於都市與大自然間。
租賃商品規格 名稱:Mobi Garden 富尼爾輕量鋁合金登山杖 數量:2支 價格:85元 /支,共170元/2支﹙兩日租賃﹚ 材質:70/75輕量航空鋁合金 三節16/14/12mm管徑 長度:收納/65cm,展開/135cm 手柄:EVA+天然軟木手握把 腕帶:進口耐磨尼龍腕帶 避震:可調整式避震系統 ON / OFF 附件:阻泥板及防滑腳套 鎖緊裝置:三超強鎖緊系統 杖尖材質:鎢合金 杖桿顏色:綠色 ---------------------------------------------------------------- 馳峰戶外生活館﹙Pchome Online商店街﹚
商品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Pchome Online馳峰戶外生活館﹙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Pchome Online商店街會員﹙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須於乙方下單前,將本契約書所載全部之條款,聯絡乙方審閱,經乙方同意本契約書之全部內容並完成網路下單後,將租賃商品租借乙方使用。
第一條 租賃商品及附件之所有權乃屬甲方,本合約僅係將該租賃商品及附件租借提供乙方使用,乙方並無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第二條 商品租賃期間﹙為實際使用日加上前後各一日物流收送租賃商品﹚,例如:乙方於5/15∼5/16從事戶外活動﹙實際使用為兩日﹚,甲方為方便乙方提前整裝行李,於實際使用之前一日5/14,租賃商品以宅配方式配送至乙方收貨地址;另為方便乙方於使用後卸裝整理,實際使用結束之次日5/17將商品裝進原紙箱打包,本公司配合之物流公司會與您聯繫當日取件時間,前述為兩日租賃期間之計算方式,三日或以上的租賃期間則以此類推。
第三條 乙方於Pchome Online網路商店街租賃商品,除交付甲方全部之租金外,另須詳細審閱商品租賃契約書之全部內容及繳交保證押金,保證押金可以ATM轉帳或刷卡方式實施之。
第四條 租賃商品之保證押金,乃為防止乙方於租賃期間內發生租賃商品逾期歸還或逾期不歸等情事,乙方若於甲方規定時間內交由甲方配合之物流公司取回歸還,甲方將無息全數退還保證押金;倘若乙方於甲方規定時間內逾期歸還或未完成續租動作,每逾期一日將收取當次租賃總價款之0.5倍計算,非用續約一日之方式計算,若乙方逾期超過七日﹙含﹚以上者,甲方將沒收乙方之全部保證押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五條 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租賃商品若有任何損壞需更換或維修時,需經甲方核准同意,若乙方擅自作主行動,導致租賃商品歸還時與取件時不相符,甲方將依租賃商品情況,向乙方提出相關賠償,乙方若拒絕不理,甲方得沒收保證押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 租賃期間內,乙方應善盡租賃商品保管之責,禁止將租賃商品出賣、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或從事非法等行為。
第七條 甲方配合之物流公司為大嘴鳥宅配通,客服專線:﹙02﹚6618-1818,收件截止時間為每日下午17:00前,乙方請務必於收件當日有效時間內,配合甲方之物流公司歸還租賃商品。
第八條 乙方於收到甲方配合之物流公司宅配寄送之貨物後,請詳細檢查商品內容與數量,若有任何疑問,請於貨到當日與甲方客服人員反應,若未提出疑問,則視同乙方已確認並完成驗收點交,租賃裝備交予乙方後,則由乙方付全部保管之責任。
第九條 租賃商品寄還甲方驗收清點時,若發現為租賃期間因乙方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或破裂等情事,甲方將根據損壞情況向乙方收取維修費用,倘若損壞情況嚴重而無法維修,乙方需以租賃商品之市場定價購回。
第十條 甲方於收到乙方寄回之租賃商品,驗收內容及數量並確認無誤後,通知乙方申請退還保證押金。
第十一條 乙方欲續租當次租賃商品,應於甲方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10:00AM∼20:00PM內取得連絡並獲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二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書面或電腦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使用,並應依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一﹚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商品租賃契約書公開於甲方之Pchome Online商店街網頁上,以昭信守。
第十五條 本契約書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原則公平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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